(2010)绍虞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吴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严某某、郦某某民间借贷纠与高某某、严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吴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严某某、郦某某民间借贷纠,高某某,严某某,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47号原告吴某某。被告高某某。被告严某某。被告郦某某。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严某某、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并于2010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严某某、郦某某经本院传唤(公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被告高某某于2008年9月29日向原告吴某某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08年10月28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高某某未归还借款,被告郦某某作为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人的责任。该债务发生在被告高某某、严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高某某、严某某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要求支付从2008年10月29日起至借款归还日止按每天3‰计收的违约金;被告郦某某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落款为2008年9月29日的保证借款合同、担保承诺书及收条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及担保的事实;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被告高某某与严某某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高某某、严某某、郦某某没有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审查,对原告提供的保证借款合同、担保承诺书、收条各一份及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因三被告缺席而无法当庭质证,视为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确认有效。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高某某与严某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9月29日,被告吴某某因业务需要,向原告吴某某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自即日起至同年10月28日止;如逾期还款,按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及每天3‰的违约金计收;被告郦某某为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二年。借款双方签订合同一份,对上述权利某某及其他借款事项作了约定。保证人另行出具一份担保承诺书,对担保事项作出承诺。签约后,原告吴某某按约履行。但借款期限到期后至今,被告高某某未偿还借款本息,被告郦某某也未履行保证义务。另认定,上述借款本金60000元,自逾期之日2008年10月29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每月5.04‰的四倍、即每月20.16‰,计算至2010年4月28日止,逾期利息为21773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被告高某某尚欠原告吴某某借款60000元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被告高某某、严某某系夫妻关系,借款用途为“因业务资金需要”。故该款借款用于经营当中,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严某某应负共同偿还之责,对原告要求被告高某某、严某某共同偿还上述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郦某某应按约负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应按约定支付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对超出部份的利息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高某某、严某某、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某某、严某某共同偿还给原告吴某某借款60000元,逾期利息21773元(自逾期之日2008年10月29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每月5.04‰的四倍、即每月20.16‰,计算至2010年4月28日止),合计8177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郦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凤英要求被告钱胜新共同偿还给上述借款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高某某、严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或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邮编312000)。审 判 长 阮鑫鑫代理审判员 耿红建人民陪审员 赵云水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利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