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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西琴、席秉锋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拆迁安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西琴,席秉锋,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16号申请��行人王西琴,女,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长兴金属材料经销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席秉锋,男,1955年3月15日生,汉族,未央区国税局职工。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县门60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西琴、席秉锋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杨子江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海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