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淳汾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淳安县浪川乡马石村卫生室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浪川乡马石村卫生室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汾民初字第128号原告淳安县浪川乡马石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张泽红。委托代理人陈旭阳。唐银桃,女,192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淳安县浪川乡全朴村下唐家5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浪川乡马石村卫生室诉被告唐银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县浪川乡卫生室撤回对被告唐银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淳安县浪川乡卫生室负担。审判员 姜德英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