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义乌与金一波、吴益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义乌,金一波,吴益生,金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5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支行,住所地:义乌市南门街***号。负责人:葛绯,系行长。委托代理人:楼晓平,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一波,市江东街道下朱村15组。被告:吴益生,市稠城街道东前王村4组。被告:金英,江东街道下朱村19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支行与被告金一波、吴益生、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金英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金英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