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中督与董希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督,董希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91号原告:李中督,身份证号码330327196509162353,住苍南县新安乡东社村575号。委托代理人:夏加良,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希谦,身份证号码330327195611221992,住苍南县望里镇站北街89号。委托代理人;黄节成,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督与被告董希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督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中督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李中督负担。审判员  陈雪雪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崇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