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子升与钟新忠、陈菊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升,钟新忠,陈菊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724号原告:陈子升,太平街道月河路266号。被告:钟新忠,温峤镇龙鸣北路10号。被告:陈菊琴,温峤镇龙鸣北路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子升与被告钟新忠、陈菊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子升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子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陈子升负担。审 判 员 金 涛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