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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子升与钟新忠、陈菊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升,钟新忠,陈菊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724号原告:陈子升,太平街道月河路266号。被告:钟新忠,温峤镇龙鸣北路10号。被告:陈菊琴,温峤镇龙鸣北路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子升与被告钟新忠、陈菊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子升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子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陈子升负担。审 判 员  金 涛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