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二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朱法成与与胡平良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法成,胡平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朱法成,男。被执行人胡平良,男。朱法成与与胡平良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2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月11日,朱法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人民币40000元、赔偿损失14363元、诉讼费282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二字第6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 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