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上海元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恒阳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元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陕西恒阳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上海元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奥纳路79号2066室。法定代表人:戴思弘,该公司执行副总裁。委托代理人:闫黎平,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恒阳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建设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胡艳春,该公司董事长。因申请人上海元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恒阳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阳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527520元。申请人上海元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阳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2752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董 刚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