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王国雄与诸汤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雄,诸汤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814号原告:王国雄。委托代理人:底世清、郑雷。被告:诸汤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雄诉被告诸汤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雄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国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7元减半收取1383.5元,由王国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