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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丰龙兵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龙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淳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丰龙兵。2007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08年3月2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2010年5月1日由淳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0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丰龙兵犯诈骗罪,于200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丰龙兵脱逃,本院于2008年3月25日裁定中止审理,2010年5月1日因被告人丰龙兵到案,本院裁定恢复审理,并于201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承优、代理检察员赵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丰龙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2日,被告人丰龙兵作为担保人帮助丰苏利到淳安县天顺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价值人民币98880元的浙A×××××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2007年8月9日,被告人丰龙兵谎称外出办事从丰苏利处骗得该车,当日被告人丰龙兵就将该车抵押给安徽人唐松等人,借款25000元用于赌博挥霍。案发后被告人丰龙兵向淳安县天顺汽车租赁公司交纳28000元用于赎车。后被骗车辆已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丰龙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丰苏利、童崇平、唐毅、唐松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汽车租赁合同,欠条,收条,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丰龙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丰龙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建中人民陪审员  江涌贵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元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