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开商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任惠明与余利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任惠明;余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345号原告任惠明,浙江省宁波市人,现住开化县林场。被告余利文,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马金镇忻岸村利文沙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惠明与被告余利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惠明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惠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惠明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任惠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芹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