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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309-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王丽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王丽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309-3号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青石桥南街财富中心一栋3单元24层。法定代表人黄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鹰,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马犇,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员工,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王丽辉,女,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理人王全如(系被告之父),194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丽辉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丽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