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金境与张洪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境,张洪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境,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张洪妙,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执民字第616号张金境诉张洪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金境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张洪妙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7000元,另需交纳诉讼费612.50元,执行费7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61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建���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