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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502民初365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20-07-01

案件名称

韩武恩与韩纪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武恩;韩纪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02民初3659号原告:韩武恩,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被告:韩纪国,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武恩与被告韩纪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20年5月11日14:00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武恩承担。审判员  魏方武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冰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