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彭某某与被上诉人段某某非法用工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公民代理,系彭某某公司的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某,男。上诉人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段某某非法用工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4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彭某某以自愿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某某撤回上诉。该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共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彭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万 阳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丁 婷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献彬(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