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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袁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阮芬月与海宁市海创塑胶电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芬月,海宁市海创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袁商初字第62号原告:阮芬月,1963年11月14日,黄湾镇五丰村阮家兜2号。委托代理人:许国祥,海宁市袁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宁市海创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袁花镇谈桥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阮芬月诉被告海宁市海创塑胶电器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阮芬月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宁市海创塑胶电器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阮芬月撤回对被告海宁市海创塑胶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阮芬月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