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三商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与章菊芝、章正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章菊芝,章正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商初字第409号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光明路115号。负责人:梅光祖,主任。委托代理人:叶未度,省三门县海游镇上洋路30号503室,身份证号码332626197204091378,系原告的职工。被告:章菊芝,县海游镇石岩村,身份证号码332626194902060460。被告:章正响,县海游镇石岩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与被告章菊芝、章正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以被告章菊芝已还清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顾安宇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楼呈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