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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富新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富新民初字第158号原告:黄某。被告:杨某甲。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顾炳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和被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夏某某介绍相某某爱,于××××年××月××日在富阳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生育一女杨某乙(现年13岁)。由于原、被告恋爱期间,相聚不多,相互了解也不多,因此对被告杨某甲的脾气了解也不深。婚后,被告杨某甲对原告及女儿不管不顾,还有赌博恶习,无家庭责任,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恶化,经常吵打,使得原告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疲惫不堪。为了解决原告的精神痛苦,原告曾于2009年7月7日诉诸某某,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但之后被告杨某甲仍然我行我素,并一直分居至今。现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请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女儿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承担女儿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半承担,至女儿独立生活止;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农村建房用地呈报表(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夫妻共同财产情况。3、庭审笔录(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的事实。4、银行交易明细单(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黄某某向姐姐黄连儿借钱1500元的事实。被告杨某甲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口头辩称,双方分居系原告出走才分居的,并不存在经常吵架,双方感情没有彻底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被告杨某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根据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质证意见,本院作如下认定:原告黄某提供的证据。对证据1、3,被告杨某甲对真实性、关联性都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2,被告杨某甲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座落于富阳市万市镇东元某某家住房系家庭财产。本院审查后认为,位于富阳市万市镇东元某某家住房系由原、被告和女儿杨某乙及被告杨某甲父亲杨某某共同审批建造的,系家庭共同财产,对此证明目的,本院不以认定。对证据4,被告杨某甲对三性都有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帐号为××在2008年12月15日发生过一笔15000元的交易,并不能证明系原、被告向外的借款,对此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某某爱,××××年××月××日在富阳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生育一女儿,取名为杨某乙(现年13岁)。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一般,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故经常为琐事争吵。原告曾于2009年7月7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和好。但此后,夫妻双方关系并未好转,现原告黄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杨某甲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有家庭共同财产:位于富阳市万市镇东元某某家住房一幢。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由于双方未能很好的沟通、理解,以至于产生矛盾,双方虽经本院调解和好,但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致使矛盾进一步加深,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女儿杨某乙的抚养问题,本院根据杨某乙的意见及从有利于保护子女的权益出发,由被告杨某甲抚养较为有利。位于富阳市万市镇东元某某家住房一幢系家庭共同财产,原告黄某可以通过另行诉讼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二、女儿杨某乙由被告杨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止,原告黄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教育费及医疗费凭票据各半承担,于每年的6月、12月各结算一次。驳回原告黄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顾炳木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江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