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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方某某、方某某与被告张某、辛某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与张某、辛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张某,辛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民初字第163号原告:方某某。被告:张某。被告:辛某某。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张某、辛某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某起诉称:2007年3月18日19时许,被告张某驾驶被告辛某某所有的浙j×××××号小型客车在仙居县田市镇与原告方某某的父亲方某其碰撞,发生交通事故。2008年2月1日,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由被告张某赔偿损失24万元,分期付款。此后被告张某仅付13.5万元,余款10.5万元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张某、辛某某共同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原告方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10.5万元。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的伤者是原告方某某的父亲方某其,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是方某其的损失,现原告方某某提起诉讼,主体不符,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陈红星审判员黄奇勇人民陪审员  李宝弟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