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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行执审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局对武汉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局,武汉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汉行执审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许光辉,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建国,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武汉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秋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城管)罚决字(2009)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0月2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下达(江城管)罚决字(2009)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书载明,被处罚人从2009年1月至2009年8月,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服务费,申请执行人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武汉市市容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行政处罚2000元、补交2009年1月至2009年8月垃圾服务费5344元,并从2009年9月1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被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行政处罚2000元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江城管)罚决字(2009)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行政处罚2000元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朱卫斌代理审判员  夏 俊人民陪审员  周汉云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梅小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