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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邓龙昆、李巧灵与席孝国、朱代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龙昆,李巧灵,席孝国,朱代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613号原告邓龙昆,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李巧灵,女,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肖里拉,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孝国,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朱代蓉,女,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董川明,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邓龙昆、李巧灵与被告席孝国、朱代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龙昆、李巧灵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席孝国、朱代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龙昆、李巧灵申请撤回对被告席孝国、朱代蓉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龙昆、李巧灵撤回对被告席孝国、朱代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4元,由原告邓龙昆、李巧灵承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