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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商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占水根、占水根为与被告林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与林升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水根,林升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348号原告:占水根,男,1965年5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330824196505075912),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马金镇星田村31号。被告:林升平,男,1963年6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330824196306092410),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桐村镇下桐村2号。原告占水根为与被告林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占水根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升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占水根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升平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水根撤回对被告林升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占水根负担。审判员  朱伯全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 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