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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新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东阳市××化工设备厂与浙江××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化工设备厂,浙江××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341号原告:东阳市××化工设备厂,住所地:东阳市××田心村。法定代表人:施××。被告:浙江××司,住所地:新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化工设备厂与被告浙江××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东阳市××化工设备厂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化工设备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0元,由原告东阳市××化工设备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茹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美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