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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荔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某某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某某村委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荔民初字第105号原告吴某某,男,193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平民乡。被告某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住所大荔县平民乡。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某某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志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吴某某于2010年元月23日因病死亡,本院中止该案后,依法通知其继承人参加诉讼,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死亡,其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审判员  岳志强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