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黄宁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洁与郑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洁,郑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宁商初字第56号原告:陈洁,32603198003202828,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霓桥村**号。被告:郑赞,××100××198505201119,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屿头乡联益村1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洁诉被告郑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洁于2010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洁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洁负担。审 判 员  韩 鸿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华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