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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南商初字第562-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德融担保有限公司与陈予杭、周文新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德融担保有限公司,陈予杭,周文新,嘉兴市新杭钢塑管有限公司,嘉兴市陈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市振通物资有限公司,嘉兴市兴雁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562-5号原告:嘉兴市德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环南路富润路口华东石油大厦五楼508室。法定代表人:高志霖。被告:陈予杭,市南湖区栅堰路68号18幢101室。被告:周文新,市南湖区栅堰路68号18幢101室。被告:嘉兴市新杭钢塑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甪里街14号22-24号。法定代表人:周文新。被告:嘉兴市陈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三元路南侧(嘉兴市清河中学内)。法定代表人:周翼东。被告:嘉兴市振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建材陶瓷市场e区4幢118-120。法定代表人:陈予生。被告:嘉兴市兴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钢铁材料市场5号房5114-5116号。法定代表人:陈予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德融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予杭、周文新、嘉兴市新杭钢塑管有限公司、嘉兴市陈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市振通物资有限公司、嘉兴市兴雁物资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德融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46元,减半收取142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73元,由原告嘉兴市德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彦权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费 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