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莲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晋屏与李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晋屏,李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莲商初字第221号原告:王晋屏,怡景花苑6幢5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2521197607140413。被告:李风龙,市莲都区联城镇林宅口村18号。公民身份号码:××29241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晋屏与被告李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晋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王晋屏负担。审判长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黄野松二o一o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颜冰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