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海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宁波××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与中××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中××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

全文

���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保字第4号申请人:宁波××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楼××楼。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申请人:中××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城××室。法定代表人:解某某申请人宁波××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有利于本案判决后的执行,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出票人宁波××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编号为ga/0109079078银行承兑汇票项下人民币1000万元。申请人宁波××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陆 萍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励德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