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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汪国强、汪国强为与被告陈红良、郑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与陈红良、郑建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国强,陈红良,郑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303号原告:汪国强,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330824196312110312),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街27号2单元402室。被告:陈红良,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33082419721128001x),汉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住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压潮村。被告:郑建民,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330824196606181230),汉族,浙江省衢州柯城区人,住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官庄村。原告汪国强为与被告陈红良、郑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国强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红良、郑建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国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红良、郑建民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国强撤回对被告陈红良、郑建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汪国强负担。审判员  朱伯全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 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