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杏娟与绍兴金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杏娟,绍兴金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716号原告:王杏娟。委托代理人:丁国平。被告:绍兴金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夏履镇夏福路,组织机构代码:795557020。法定代表人:俞世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一春,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颖颖。本院受理原告王杏娟诉被告绍兴金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金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杏娟撤回对被告绍兴金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