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63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告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240元,减半收取151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颜爱燕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人民陪审员 叶海丹二〇一〇年五月一十一日书 记 员 蔡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