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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3301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20-06-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通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深圳市万通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3301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通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一路26号德明工业区B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75635X。 法定代表人:廖招军。 被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10303D。 代表人:杨利群。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通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4民初28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通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执行账户内支付执行款14335.81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13.33元后,申请执行人受偿金额为14222.48元。据此,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通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2019)粤0304民初28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019)粤0304民初283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员  陈文瑞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