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黄民二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叶志辉与陆珍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辉,陆珍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二初字第00103号原告:叶志辉,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陆珍平,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志辉诉被告陆珍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志辉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志辉以与被告陆珍平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志辉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志辉负担。审判员  崔志强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