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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松青与嘉兴市嘉禾船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松青,嘉兴市嘉禾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保字第8号提起人:平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陈松青,山市定海区干榄镇上沙头68号。被申请人:嘉兴市嘉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黄姑镇海塘村8组。法定代表人:周梅,职务执行董事。本院于2010年5月7日收到平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的申请人陈松青与被申请人嘉兴市嘉禾船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查,平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了申请人陈松青与被申请人嘉兴市嘉禾船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仲裁过程中申请人陈松青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嘉兴市嘉禾船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平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遂向本院提起,申请人陈松青同时提供担保人为其担保,担保人嘉兴市快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承诺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松青以防止被申请人嘉兴市嘉禾船务有限公司逃避债务,确保债权能够实现为由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且已提供担保,因此该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陈松青提出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嘉兴市嘉禾船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申请受理费22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晟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管凤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