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兰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金兰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民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刑诉(201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驾驶苏e×××××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江苏省张家港市驶往浙江省兰溪市。5时30分许,行经浦兰线50km+700m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陈家井路段时,碰撞道路右侧路边张志洪家围墙,致围墙倒塌压倒行人季某,造成被害人季某腹盆部轧压、多处骨折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被告人刘某驾驶载货超载的货车,驾驶机动车辆经过村庄未减速慢行,驾车过程中未注意路面动态,遇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未能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根本过错,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刘某供述;2、证人唐某、陈某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示意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4、兰溪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的兰公法鉴尸字(2010)00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兰溪兰敦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涉嫌超载车辆过磅记录;5、被告人刘某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严肃国法,保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5日起至2011年4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雅林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春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