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雯与被执行人陕西盛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雯申请追���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雯,陕西盛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田雯,被执行人陕西盛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和平路22号。法定代表人盛陕玲。第三人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和平路22号。法定代表人周新建。本院在执行田雯与陕西盛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雯申请追加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听证查明,陕西盛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二公司均为自然人投资,申请人称陕西盛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并据此要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之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田雯要求追加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院(2010)碑执字第192号执行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磊代理审判员 李玛莉代理审判员 姚立军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