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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晓雷与徐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雷,徐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初字第830号原告吴晓雷。被告徐罡。委托代理人徐福会。委托代理人董新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雷诉被告徐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速递费60元,合计389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郑华国审判员  李 妍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