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三××××司、三××××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三××××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29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乐成镇××路××号。法定代表人:夏×。被告:三××××司,工业园。法定代表: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三××××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颜爱燕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人民陪审员 叶海丹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