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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三××××司、三××××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三××××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29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乐成镇××路××号。法定代表人:夏×。被告:三××××司,工业园。法定代表: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三××××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颜爱燕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人民陪审员  叶海丹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