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仙民初字第426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原告陈某为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和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夏认识,不久开始同居。××××年××月××日登记结婚,同月30日生儿子张某某。儿子出生后,夫妻开始不睦,时常吵架,2008年2月开始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张某某由被告张某抚养,由原告陈某支付抚养费,共同债务4000元各半承担。被告张某答辩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月30日生儿子张某某。婚后双方关系时好时坏。被告张某同意离婚,愿意抚养儿子张某某,由原告陈某支付抚养费,共同债务4000元属实,愿意各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认识恋爱后开始同居生活,于2006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同月30日生儿子张某某,现随被告张某的父母共同生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好,于2008年2月开始分居。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冯冬芬债务40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夫妻关系不好,现双方都表示愿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婚生儿子张某某由被告张某抚养至成年,本院予以准许。抚养费由原告陈某按每月200元支付,一年结算一次。夫妻共同债务4000元由原、被告各半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儿子张某某由被告张某抚养至十八周岁,由原告陈某按每月200元支付抚养费(自2010年5月份起计算,一年付一次,在每年8月20日前付清当年费用);三、欠冯冬芬的债务4000元,由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各半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汇款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审 判 员 陈红星人民陪审员 李宝弟人民陪审员 陈建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微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