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渭民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方某尼申请执行土地补偿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尼,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边方村第三组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咸渭民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方某尼,女,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边方村第三组村民小组。负责人方某某,系该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民终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边方村第三组村民小组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方某尼土地补偿款27700元,案件受理费493元、承担执行费32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边方村第三组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285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秦川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