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兴昂工贸有限公司与宁波世纪震洲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兴昂工贸有限公司;宁波世纪震洲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268号原告:浙江兴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志昂,总经理。被告:宁波世纪震洲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上畈村。法定代表人:张佩君,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兴昂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世纪震洲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兴昂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兴昂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陈胜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雷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