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台商终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柯小兰为与被上诉人台州万商工贸有限公司、原审、台州万商工贸有限公司与柯小兰、柯周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小兰,柯小兰为与被上诉人台州万商工贸有限公司、原审,台州万商工贸有限公司,柯周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商终字第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柯小兰,女,1970年5月7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双浦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万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七里王村。法定代表人:池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牟肖明,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柯周勇,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竹岭村,系台州市黄岩泓锋喷塑厂业主。上诉人柯小兰为与被上诉人台州万商工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柯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0)台黄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柯小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二审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柯小兰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上诉人柯小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战平审 判 员 钱为民代理审判员 吴 谦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项海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