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崔振虎与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振虎,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西安正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床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657号原告崔振虎,籍住西安市莲湖区团结中路33号院2号楼37号。委托代理人喻德安,男,1944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南路335号。法定代表人胡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潇。第三人西安正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床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团结中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喜岭,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霍长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振虎与被告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正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床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振虎于2010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振虎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振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刘 茹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人民陪审员 宫 卫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焦玉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