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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春江轻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春江轻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331号原告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经济开发区,组织代码71095971-8。法定代表人蒋梦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延根,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春江轻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鹿山街道蒋家村,组织代码14371276-9。法定代表人单晓洲。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春江轻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春江轻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春江轻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依法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驾翔二o一o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