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彬民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陈改英与齐专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改英,齐专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彬民初字第00804号原告陈改英,女.被告齐专新,男。本院受理原告陈改英与被告齐专新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因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改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改英承担。审 判 长 徐胜利审 判 员 王 铮代理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金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