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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彬民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陈改英与齐专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改英,齐专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彬民初字第00804号原告陈改英,女.被告齐专新,男。本院受理原告陈改英与被告齐专新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因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改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改英承担。审 判 长  徐胜利审 判 员  王 铮代理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金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