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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宁波融兴工贸有限公司与张亚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融兴工贸有限公司,张亚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保字第55号申请人:宁波融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建设路油车巷2号。法定代表人:仇金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亚娟。申请人宁波融兴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亚娟因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张亚娟所有登记在其丈夫王武文名下,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桃花源×××室房产一处(由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发)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40000元,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亚娟所有登记在其丈夫王武文名下,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桃花源×××室的房地产一处(由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发),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4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谢敏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