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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寅与王水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寅,王水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954号原告:陈寅,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安平马岭下村173号。委托代理人:项薇、黄斌,浙江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旭旦,男,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王家井镇箬山下村道坛12号。被告:王水火,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诸三路22号富丽花园6幢1单元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寅与被告王水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寅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寅以双方纠纷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水火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寅撤回对被告王水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10元,依法减半收取95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由原告陈寅负担。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宵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