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海花与顾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花,顾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131号原告:孙海花,0227194207183728),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横溪村钱岙5组8号。被告:顾琴,成年,职业不详,区云龙镇田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花与被告顾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海花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缪建飞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龚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