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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海花与顾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花,顾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131号原告:孙海花,0227194207183728),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横溪村钱岙5组8号。被告:顾琴,成年,职业不详,区云龙镇田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花与被告顾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海花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缪建飞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龚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