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欢喜与王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欢喜,王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641号原告:陈欢喜。委托代理人:魏锋。被告:王文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欢喜诉被告王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缴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