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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欢喜与王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欢喜,王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641号原告:陈欢喜。委托代理人:魏锋。被告:王文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欢喜诉被告王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缴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