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颜民初字第012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武登宏与孙金文、孙金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登宏,孙金文,孙金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126号原告:武登宏。委托代理人:胡才忠,建湖县沿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金文。被告:孙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登宏与被告孙金文、孙金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登宏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登宏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登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登宏负担。审判员 单吉伟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修荣 关注公众号“”